1、资金汇缴材料:
(1)转账汇缴的,提供转帐支票和进帐单;
(2)现金汇缴的,提供现金解款单;
2、单位为个别职工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特殊情况补缴的,除提供《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补缴首次汇缴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特殊情况个人补欠缴):
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②补缴月份对应的劳动合同书(系统查不到该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的需提供)或人事调令原件;③单位补缴说明(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属单位对应月份已汇缴过,但因缴存基数计算错误等原因需为个别职工补缴差额部分的,差额补缴的缴存基数应按职工工资收入证明如实计算,且应符合当年度政策规定的最高缴存标准(差额补缴):
①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证明或职工当月工资收入证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的职工);②单位补缴说明(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需要补缴的:提供“单位补缴说明”(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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