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位变更和销户:单位更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凭法院、工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更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文书填写《南通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注销)登记表》,经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审核后20日内持上述登记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帐号的变更或注销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2. 个人变更和销户:职工在南通市范围内[含六县(市)]调动工作,无需变更个人帐号,由原单位开具《转移通知书》,加盖财务印鉴后,去原单位开户银行办理;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同时,应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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