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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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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扬州提取公积金条件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

(五)支付在工作所在地(或缴存地)内自有一套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物业提取业务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暂停办理,目前一方婚前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可以申请共同还款或在满足其他提取条件时使用。)

(六)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

(七)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二、其他类型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配偶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一般指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下同)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四)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说明】

1、购买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2、因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3、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拆迁补偿后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4、所购住房产权人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每户家庭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与所占产权比例相对应的购房款金额。

5、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2)购买写字楼、商铺、车库、车位等非住宅类物业的;

(3)因失信被限制使用且未到解冻期的住房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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