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工会决议;
3、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及本期财务报表截止日的审计报告。
(二)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3、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前两年及本期财务报表截止日的审计报告。
注意事项
1、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授权办理审批,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
2、单位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单位效益好转后,应当为职工补缴降比或缓缴期间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3、对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单位,分支机构应当进行台账登记,到期后及时督促单位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为职工补缴降比或缓缴期间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