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与商贷剩余本金基本匹配,或者有条件自筹资金结清差额剩余商贷本息,可选择“带押转贷”方式。在办理顺位抵押后,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人以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提前结清,并办理原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2)如果申请人商贷剩余本金较高,商转公贷款不能完善覆盖原商贷剩余本息,也暂无能力结清差额剩余商贷本息,可选择“以贷还贷”。在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后(如提供自然人担保、以本人或配偶名下其他房产作为抵押),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冲还商业贷款剩余本息。剩余商业贷款可继续保留,不必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