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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哪些情形下职工及配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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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哪些情形下职工及配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哪些住房消费类情形下,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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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

(五)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

(六)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哪些特殊情形下,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一)职工本人、配偶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一般指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下同)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四)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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