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人应当已按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留有当前月缴存额(不含住房补贴)6倍及以上的缴存余额;异地缴存职工需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
(一)购买商品住房贷款:
1、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规定首付比例的首付款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
4、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5、夫妻双方收入证明,近半年银行工资流水证明;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商品住房成交结算交付之前。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1、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
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7、夫妻双方收入证明,近半年银行工资流水证明; 交易资金未实行托管的,提供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房屋权属变更后30日内。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一次递交材料时,可夫妻双方来一方携带完整材料办理,但后续手续需要共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