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房抵押:
借款人以具有合法所有权证且未设定抵押的房产作抵押。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使用本次货款所购住房作抵押,本次贷款放款前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可采用质押或保证担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房产作为抵押。在抵押期内,抵押人对已抵押的房产负有维修、管护、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二、质押分为有价证券质押和公积金质押:
1、有价证券质押指借款人以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总额。借款人须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且冻结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冻结手续及有价证券应交受委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2、公积金质押指借款人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广内的公积金余额及以后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质物。质押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冻结,冻结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目。质拥担保的借款金额按质押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计算,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最低不得少于借款人借款额的50% ,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质押之后公积金账户内继续缴存的公积金自动进行质押担保。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借款人还款过程中,出质人公积金余额超过借款人借款余额部分,可应主借款人书面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解除超额部分质押担保。
三、保证担保为阶段性保证担保:
对于按揭合作的贷款,可使用所购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即借款人以所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办妥抵押登记并交至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执管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阶段性保证人必须是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且是借款人所购房屋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