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目前我市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26900元,下限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下限市直、亭湖、盐都、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大丰、东台由1830元调整为2070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由1620元调整为1840元。
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盐城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12% ,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8% —12%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按照10%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