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缴存主体分类】
1、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等落实安置单位的,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缴存。
2、未落实单位的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自愿缴存的,均可作为新市民个人缴存。
【退役军人是否必须将部队缴存的公积金存入我市缴存账户?】
可视情况而定。
支持退役军人将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至我市缴存账户。退役军人将退役时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补缴方式全部存入我市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其在申请贷款时,提交部队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合并计算开户时间、缴存时间及可贷额度。
如果退役军人没有将退役时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我市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其申请贷款时,必须满足“在本市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缴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