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已付30% 以上购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
1、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的
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由单位出具的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的证明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其中购房者与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也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2、职工提取本人帐户不足,需提取其直系亲属的
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不足购买住房所需资金,在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并另需提供以下资料: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人与被提取人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若房产所有权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