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区域内缴纳社保(非单位在保员工);
(二)年满18周岁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三)相对稳定经济收入;
(四)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注: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不低于4534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计算值)、最高不超过7556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 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