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申请条件
(一)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区域内缴纳社保(非单位在保员工);
(二)年满18周岁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三)相对稳定经济收入;
(四)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02、月缴存额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不低于4962元(统计月平均工资的60% )、最高不超过8270元(统计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 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8270元作为缴存基数标准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03、办理渠道
符合申请条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跟本人银行卡到公积金分支机构办事大厅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