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在本市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2.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3.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4个月;
4.无不良征信记录。
三、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薄或临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二年个人征信记录原件;
6.最近24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7.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窗口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缴存托管对象,持规定材料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缴存登记:
(一)办理个人缴存托管账户设立,填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二)缴存托管对象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签订《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
(三)每个缴存托管对象只能设立一个公积金账户,已有账户的缴存托管对象需填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转移手续。
网上办理流程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jx.zjzwfw.gov.cn/col/col1620051/index.html)进行申报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凌公塘路1683号)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令14:00—17:30)
办公地址: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兴市南湖区长水街道会展路408号)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令14:00—17:30)
咨询电话:0573-12345
五、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号前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从缴存托管对象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上月公积金月缴存额。
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收到委托银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数据的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缴存托管对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缴存托管对象应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工资基数调整。若未主动申报调整但缴存工资基数低于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则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
缴存托管对象可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填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封存申请表》,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缴存托管账户封存手续。
缴存托管对象达到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封存手续;未办理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封存其账户。
缴存托管对象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连续欠缴三个月的,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催收无效后可封存其账户;如重新缴存,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
缴存托管对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缴存托管账户封存手续,并转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温馨提示:
缴存托管对象如提供虚假资料,存在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纳入个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并暂停缴存托管对象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缴存托管对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连续停缴达6个月及以上,经催缴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将限期追回公积金贷款本息,对限期不能追回的,将上调公积金贷款利率至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