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在本市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2.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3.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4个月;
4.无不良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