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五)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团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在职职工是指与以上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永久居留中国的外籍职工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等,但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其他外籍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
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所有港澳台同胞,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与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人事关系的文职人员及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在本市年满 18 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相对稳定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持证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自由职业者统称为个人自愿缴存者,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其中自由职业者需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保两年以上,且当前及最近半年是以个人名义正常连续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