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一)《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
(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
(三)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或单位设立文件;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
(六)委托付款授权书。
送缴单位,无需提供上述第(五)、(六)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