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