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携带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或相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延伸服务网点提出“按年商贷提取”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对“按年商贷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打入申请人指定银行卡。
提取额度
不超过申请前12个月商贷还款本息之和,且不超过申请前12个月申请人的缴存额之和。
附: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证明;
(三)商贷借款合同、申请前12个月商贷还款明细;
(四)申请人银行一类借记卡;
(五)所申请的商贷为浙江省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上数据共享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需自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