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商品房(经济房)、拆迁房等自住住房的,以购房结算税务发票开出日期为准;
(2)购买房改房的,以房改房售房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3)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日期为准;
(4)新建、翻建住房的,以批准日期为准;
(5)大修住房的,以危房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核发日期为准。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前,只能用于还贷,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3、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时,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合计余额应达到5万元;未婚或单方缴存公积金的,余额应达到为2.5万元。提取时若公积金贷款已发生贷款逾期的,原则上须用自有资金还清逾期后再申请提取还贷。
4、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但公积金贷款优先偿还。申请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没有逾期;
(2)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应达到月缴存额的6倍,且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须留存。
5、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所还贷款还款已满一年(12个月)以上;
(2)所购住房为具有所有权的普通住宅,且住房按揭贷款尚未还清。
6、职工每年只能使用一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7、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的自住住房房租,应符合下述条件与要求:
(1)提取人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2)已签订租赁自住住房协议并支付房租;
(3)租赁期限满6个月以上。
8、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但只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家庭(本人及配偶名下)海宁市行政区域内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9、职工及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医疗费,须符合下列规定:
(1)属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病种的,每年提取一次;
(2)属其他重大疾病连续住院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