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
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㈢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㈣ 已签订购房合同且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建造住房的,能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㈤ 已付清除贷款金额以外的首期付款;
㈥ 同意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贷款担保;
㈦ 非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已还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再次贷款条件;
㈧ 愿意办理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㈨ 抵押住房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抵押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