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2020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进行核定。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从2021年7月开始执行,至2022年6月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4号)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保定市(不含定州市、雄安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有关数据,2021年度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318元,下限为1900元。
缴存比例:
下限为5% ,上限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