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基数暂参考北京市标准执行,具体上下限每年由公积金中心公布。
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最高缴存基数标准。
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月缴存基数一般应按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也可以在当年最低缴存基数至最高缴存基数之间自主申报。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不得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存者在10% -24% 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缴存人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每个缴存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账,记载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转移、提取、计息等情况。
每个缴存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在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存的,应当在约定缴存日之前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告知职工。
单位不得截留代扣的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而不缴存。
缴存人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缴存人按有关规定,根据工资变动情况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二)企业及其他单位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成本或者费用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