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因被判处刑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
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个人账户在单位账户内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
提取金额
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文书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办理地点
点击查看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地址
办理流程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管理机构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联名卡(或储蓄卡)。
注意事项
1、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对提取资金确需转入单位账户的,职工应先向单位申请提取,单位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点击下载),加盖单位及经办人预留印鉴。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的,单位收到提取资金后,返还给职工本人。
咨询电话
0319-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