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我市户籍(居住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条件
1.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账户内。
2.灵活就业人员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当月开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材料
1、当月缴存人员、缴存金额发生变动的,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封存)》或《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增加、启封)》1份。
2、当月缴存人员、缴存金额无变动的,按上月月缴存额直接划转资金,不需提交资料。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办理网点
点击查看邢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办理流程
1、单位申请。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封存)》或《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增加、启封)》(点击下载)。
2、审核办理。缴存人员、缴存金额有变动的,为单位办理汇缴变更。
3、单位转账。单位将缴存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账户内。
4、管理机构记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银行入账通知后,将缴存资金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注意事项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交款账户银行办理缴存。
3、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可办理“缴存托收业务”,与公积金机构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收款协议》,委托公积金机构每月从指定的银行账户划收其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