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个人身份证。
2、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证;
(2)个人身份证。
3、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邯郸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邯郸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个人身份证。
4、离退休:
(1)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2)个人身份证。
5、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1)国外、港、澳、台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2)户口注销证明;
(3)个人身份证。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个人身份证。
7、职工公积金转入封存户两年未重新就业:
(1)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个人身份证。
8、职工户口迁出本市:
(1)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外地户口;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个人身份证。
9、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个人身份证。
10、职工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1)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及财产损失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治疗费用收据);
(2)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3)个人身份证(突发事件包括:交通事故、火灾、水灾、地震、冰雹等)。
11、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1)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2)职工及有关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治疗费用收据;
(4)个人身份证(重大疾病包括:尿毒症、心肌梗死、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肝硬化、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
1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死亡证明(火化证、骨灰存放证、户口注销证);
(2)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
13、因特殊情况致贫的:
(1)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
(2)个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