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
市行政审批中心公积金窗口和当地管理部。
办理要件: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查询证明;
4.个人征信查询报告;
5.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网签备案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二手住房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交易契税票、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以期房抵押的,房产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的《房产开发企业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以现房抵押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认可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被抵押房产的产权人和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前台录入初审—管理部主任复审—信贷平台审批—管理部打印“签订合同通知单”—银行签订合同—银行办理抵押手续—管理部专人抵押待办复核—计财科拨付资金登记—管理部打印“放款通知单” —管理部专人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银行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手续不超过7个工作日,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放款。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本息,未到期部分的贷款不再偿还利息。
办理场所:各管理部窗口
办理要件:借款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填写个人贷款变更申请表-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到受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