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1号)第八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购自住住房,具有符合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买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购买自住住房,有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六)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 身份证
3. 户籍证明
4. 婚姻状况证明
5.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人用于还款的I类借记卡
7.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8.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9.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0.建、修住房的支付凭证
11.项目工程造价预算
12.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
13.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14.贷款资金划款约定
15.收款人账户
16.收入证明
(以上材料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外,均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3.审查:受理机构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对申请人及家庭收入、债务、还款能力、贷款用途、房屋状况和价值、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批。
4.决定:准予贷款的,出具审批意见。对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退还申请资料。
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送达;送达方式:窗口领取或快递送达。
四、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
五、办理地点、电话及办公时间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二楼北厅住房公积金室(窗口)
市直管理部 南阳市范蠡路700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综合服务大厅
卧龙管理部 南阳市光武路与百里奚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先锋橡树湾小区楼下
宛城管理部 南阳市孔明路与杜诗路交汇处向南400米路西天麒家园1666号
西峡管理部 时代广场南路帝景天城北门2号楼
南召管理部 人民南路新公共汽车站对面
镇平管理部 杏山大道与北大街交叉口东北角
新野管理部 城中兴路与书院路交叉口南侧
方城管理部 解放路中段便民服务中心东门对面
社旗管理部 滨河路公园道1号小区西门
唐河管理部 星江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西南角
桐柏管理部 乙三街与甲七路交叉口东南角香溪安澜园西门
内乡管理部 工业路与螺狮路交汇处东北角
固话咨询:0377-1232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六、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七、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将现场或电话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