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连续缴存时间相对应的系数,并不一定是开设账户之日起的时间,并且“连续缴存时间”<“开设账户时间”,因为中间可能出现欠缴、断缴。
拓展阅读
1.借款人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是指:借款人连续、没有间断的缴存公积金的时间,最多从借款人开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借款人开户之日补缴之前的公积金不得计入缴存时间,但是可以计入缴存账户余额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2.缴存公积金期间,借款人或其单位已欠缴公积金3个月(不含)之内时间,申请贷款时,补缴的欠缴部分,可以合并计入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时间;欠缴部分如果没有予以补缴的,借款人的连续缴存时间只能从断缴之后又重新缴存公积金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缴存公积金期间,经过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借款人或其单位已连续缓缴(欠缴)公积金3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申请贷款时,补缴的缓缴(欠缴)部分可以合并计入连续缴存时间;缓缴(欠缴)部分如果没有予以补缴的,借款人的连续缴存时间只能从断缴之后又重新缴存公积金之日起再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