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所需的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及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的;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
5、首付款不低于30% ;
6、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购买商品房的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购买二手房的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进行抵押,自建住房等其他类型房屋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认可的资产抵押或质押;
三、贷款所需的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结婚证;
2、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两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3、首付款凭证;
4、借款人夫妻双方工作地及购房地县级及以上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贷款额度
1、中心各管理部应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现执行标准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为40万元),结合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年龄、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最高贷款年限、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所购建住房使用年限等,综合确定可贷额度。
2、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比控制在50% 以内。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月收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工资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