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所需要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
4、职工家庭户口本原件 。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减轻我市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压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批准,我中心自2017年11月20日起增加本市户籍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为:本市户籍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三个月可申请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每次可提取金额为提取至账户余额保留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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