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阅读:2020年度十堰住房公积金月缴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确定方法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4% (单位和个人各缴12% )。
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24% (单位和个人各缴12% )。
3.企业和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为10% -24% (单位和个人各5% -12% )。
4.新市民自愿缴存户缴存比例为16% (虚拟单位和个人各8% )。
二、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方式
1.国家机关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72%
2.事业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72%
3.企业及其他单位
月缴存基数=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资总额÷12。
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新市民自愿缴存户
月缴存基数可以根据自己收入水平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1380元(城区)、1250元(县市区)。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具体为:
1.行政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72% 】×24% (单位和个人各12% )。
2.事业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72% 】×24% (单位和个人各12% )。
3.企业及其他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10% -24% ),(单位和个人各5% -12% )。
4.个人自愿缴存户
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16%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纳,不得逾期缴交或少缴。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月缴存的,应书面向办事处、管理部和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缓交,但缓交十堰市城区不得超过3个月,县(市)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将停止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