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婚后2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还在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不论是否分配给借款申请人,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无论房产分配给哪一方,均按离婚前家庭房产(含婚前房产)计算(已注销的不计)。。婚内房产原则上住房未出产权证的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已出产权证的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职工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为原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合同备案时间在婚前,产权登记时间在婚内的住房不计入婚内房产。再婚的不适用该条款。
根据《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3号)第六条规定,离婚前家庭已有两套住房,且在离婚后2年以内,两套房产还在双方或一方名下,再次购房的,不予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