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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积金委托还贷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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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积金委托还贷办理指南

受理条件

公积金提取办理

1.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未被限制使用;

2.所申请委托还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贷满1个月(含)以上且无逾期还款余额;

3.申请时与上一次还贷提取(含提前部分还款)时间间隔满1个月(含)以上。

申报材料

(一)柜面申报:

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3.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卡

(二)网上申报:

无需上传材料

申报材料说明:

1.申报材料提供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大陆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3.还款卡提供一类银行储蓄卡。

网上申报方式:

福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e福州、闽政通、建行stm

线下办理地点

>>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办理时限:

现场申报:当场办结;网上办理:申请提交后,2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单位审核并盖章的《委托还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到管理中心大厅进行受理。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缺件告知单,材料齐全受理完成后转入审批。

2、审批:申请人持已受理的材料到指定窗口,审批人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批,后转入签约。

3、签约:申请人持已审批的材料到承办银行签订个人公积金还贷补充协议。

注意事项:

1.由于委托还贷业务涉及时间较长,需由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申请;

2.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业务;

3.申请人应经常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贷账户的存储情况,及时在还贷账户中备足资金,以免产生逾期贷款,造成个人信用不良;

4.已申请委托还贷业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若办理了跨中心账户转移业务的,委托还贷将予以停冲;

5.已在省直或莆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开通“委托还贷”业务的职工,其配偶或共有产权人在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均可向福州中心申办“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

6.主借款人未办理委托还贷业务的,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产权人不能办理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

7.委托还贷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主借款人须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8.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可以获取职工的结婚信息的,柜面申请无需提供“结婚证”,若“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不到婚姻状况证明或职工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9.每月15号为委托还贷划款日,划款日若为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将会顺延,每月15号或顺延日不受理委托还贷业务(含申请、变更);

10.已申请委托还贷业务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再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11.配偶或共有产权人办理“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贷款中心有维护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借款合同”,若贷款中心未维护贷款信息或职工对贷款信息存在异议的,需提供“借款合同”;

12.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申请业务当月受理、次月起扣划,因此受理当月仍需申请人自行还款;

13.线上办理仅限公积金、组合贷款主贷人申请;

14.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仅限线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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