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明,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公证书。
3.提取申请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
4.《购房合同》
5.《借款合同》
6.近12个月的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明细,有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的应包含此笔还款明细;首次提取提供自还贷之日起所有还款明细(不超过近24个月还款明细),还款明细需加盖商业银行业务章。
7.偿还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贷款本息首次申请提取的,提供购房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8.偿还湖南省外自住房贷款首次申请提取的,房屋所在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提取申请前连续3个月的个税缴纳或公积金缴存或社会保险缴交凭证,房屋所在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址认定,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予以认定。
★注意事项:
1.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正常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12个月后可以申请还贷提取;
2.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正常或提前结清同一套房屋贷款不受此限制);
3.结清贷款的,应自结清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
4.每次提取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总额(含提前还贷或结清金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贷额;
5.提取额度需剔除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
6.职工家庭每次只能以同一套房屋的同一时间段内的还贷额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先后提取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7.夫妻双方非同时办理的,后提取一方的提取额度为可提取总额减去已提取一方提取的金额。可提取总额指的是按照已提取一方提供资料计算的还贷额。
8.职工家庭在湖南省外购买自住房申请还贷提取的,购房地应为夫妻一方的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