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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转公贷款条件以及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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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转公贷款条件以及所需资料

长沙市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有两种方式,一是所购房屋设定抵押,二是本套房未取得产权证时,可使用其他房产设定抵押。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办理条件:

(一)需要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基本条件;

(二)使用所购房屋设定抵押的,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原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原商业银行)与我中心已签订《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并出具《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2、原商业贷款设定抵押的住房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 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本套住房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职工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结清原商业贷款,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三)关于住房抵押的设定:

职工原则上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长沙公积金中心。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用其它住房设定抵押的,该抵押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人对该住房具有所有权,能对住房进行处分;

2、住房产权完整没有瑕疵,没有争议,住房用途或性质为住宅;

3、没有列入拆迁范围;

4、能在所购住房行政区域内办理抵押;

5、未成年人的房产不能用作他房设定抵押(含共有产权);

6、能办理住房抵押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办理资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以上两类婚姻状况借款人及未婚借款人均需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及授权书》)、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收入以下列方式按顺序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人社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

1、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原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还贷流水;本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本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或《不动产登记信息表》贷款申请时和抵押权注销后均需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差额部分还贷流水(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须在面签时提供 );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个人储蓄卡或存折。

2、其他住房设定抵押的

提供转贷房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转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的还款流水、同意提前结清证明、用于设定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价值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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