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
2、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无时间间隔限制,但如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按20万元核定的,则要求职工家庭近12个月内未办理过提取(租房提取除外),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该条款最低贷款20万元的规定;
4、在长沙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提出异地转入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且无间断地在我中心正常缴存的,两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若异地缴存不连续或间断后在我中心缴存的,则仍需在我中心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贷款。
(三)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五)首付款不低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比例。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1年内提出申请,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担保意见书》或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如果先结清商贷再申请商转公的,须在商贷结清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七)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未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的)。
(八)职工家庭购买该套住房未在我市(包括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购买该套房在异地公积金中心办理过购房提取的,以及符合“阶段性首套房可提可贷”政策办理过购房提取的,不影响申请贷款。)
(九)职工及其配偶均无2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该贷款记录为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贷款次数之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原夫妻双方各算1次贷款记录。
(十)具有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十一)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下,二手房过户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在购买普通自住房1年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