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家庭住房套数原则上以购房地近3个月房屋管理部门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家庭住房套数原则上以购房地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近3个月房屋管理部门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之和为准;
(二)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原则上以购房地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近3个月房屋管理部门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之和为准;
(三)注销住房和宅基地、集体土地上住房不计;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我市公积金信息系统显示的主借款人缴存地和购房地以外的住房也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但职工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住房已注销的除外;
(五)职工离婚后2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还在原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不论是否分配给借款申请人,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六)职工家庭名下共有形式的住房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住房产权面积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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