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或其配偶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呆账、核销、信用卡严重失信产生的止付等;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为夫妻外第三人提供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
(四)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偿的;
(五)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
(六)单笔贷款或贷记卡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的;
(七)贷款和贷记卡合计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的;
(八)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记入长沙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属于别墅、商业、商住两用的;
(二)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宅基地的;
(三)通过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住房产权的;
(四)住房产权有异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