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备资料
1、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家庭关系证明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户籍证明原件);
4、登记日期为近12个月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已付购房款发票(收据);
5、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工作地和购房地(必要时可增加户口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以职工家庭为单位的《不动产套数证明》和《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信息数据已整合的,只提供《不动产套数证明》),此项证明属岳阳市内的由提取申请人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获得,属岳阳市外的由提取申请人自行提供;
6、提取申请人个人的一类银行卡。
(二)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且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至百位以上的余额。
(三)办理时限
1、在岳阳市范围内购房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告知提取申请人,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2、在岳阳市以外湖南省内其它城市购房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告知提取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办理购房提取对象的规定:职工家庭成员是指夫妻、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
2、共有产权提取的规定:仅限于职工家庭成员内合法购买自住住房。
3、办理购房提取范围的规定:在湖南省内的合法购房。
4、购房提取时效的规定:职工家庭因合法购买自住住房且未以本次所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在购买住房的12个月以内(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发证日期为准)办理购房提取。
5、办理提取次数的规定:可分两次或一次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第二次提取以首次提取认定的购房日期为准。
6、购房总价款的认定:现房以不动产增值税发票上载明的价款为准;期房以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价款为准,车库(位)、装饰装修等费用除外。
7、提取资金的转入:转入至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8、为未成年子女购房的规定:须提供相互关系的证明(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其中的一项)。
9、所购住房已办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提取规定:须提供银行按揭借款合同、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个人信用报告由申请人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获得。
10、提取申请人须本人到场留存影像资料,提取资料都必须扫描。
11、限制提取的情形:职工夫妻在当地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以及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用于偿还本笔贷款或所担保的贷款;赠与与继承不属于正常购房行为,不能办理此项提取;所购住房配偶方有产权份额的,按产权份额限制提取额度,配偶方无产权份额的,不能办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