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期房
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的,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提取人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①株洲市购房的:市区购房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五县(市)购房的,提供加盖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留印鉴的购房合同。
②长株潭以外购房(含现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当地的户籍或工作单位证明,并可在房产信息网上查询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查询不到备案的,提供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和加盖公章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予以确认。
③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府机关有关批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分户审核表》;购房合同。
以上三种情况均需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为30% 以上)。
2、购买现房(二手房)
12个月内办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24个月之内可申请提取。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
城镇建房: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土地开支原始凭据。
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本人或配偶的农业户籍簿;建房开支原始凭据。
株洲市以外的建房须在领取房产证之后比照期房确认方式办理。
4、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C级以上《危房鉴定书》;土建开支凭据。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房屋结构损坏情况、大修工程在建或完工。
注: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本套或本栋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室内装修不属于大修住房范畴。
5、偿还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提前一次性结清的提供放贷银行近12期贷款对账单;②非一次性结清的提供基本资料即可,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③如签订了《株洲市委托按月对冲还贷协议书》的,即按协议办理。
6、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长沙、湘潭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该项委托办理只限夫妻双方,其他人不能委托代办)。
②偿还长沙、湘潭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铁路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
注:借款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本息之和;贷款余额不足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的按贷款余额提取;申请提取金额超过12个月本息之和的,须填报《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且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7、支付房租
株洲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株洲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株洲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缴纳房租收据。
注:房租须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 ,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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