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目前渌口区、四县(市)不动产抵押登记系统暂不支持顺位抵押登记(预抵押)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金额不能满足其购房资金需求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可为同一套住房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按照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组合贷款合作的商业银行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
一、申请组合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株洲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2)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理中心的规定;
(3)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5)符合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应条件。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家庭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金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金额为60万元;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额度由商业银行审批确定。组合贷款的总金额为首付款金额加公积金贷款金额和商业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4)贷款期限:商业银行与管理中心一致。
(5)贷款利率: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年利率为2.75% ,5年以上年利率为3.25% ,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基准利率上上浮10% ;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借款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商业银行贷款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提交申请。
(2)合同、抵押(预抵押)面签。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各自完成审批后,由管理中心约定借款人到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合同面签,并同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预抵押)手续。
(3)贷款发放。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预抵押)后,分别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贷款偿还
(1)借款人按照与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的贷款合同,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组合贷款全部结清后,借款人按管理中心、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结清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预抵押)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