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经管理部审核通过后,与中心签订《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并在银行办理个人划款手续,保证在划扣日之前按时足额存入资金,授权银行在指定日期划扣款项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2、灵活就业人员原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不得重复开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原账户属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先办理销户,不得多账户缴存。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开户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年月: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次月(不得补缴起始年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株洲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比例:10%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
4,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5,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账户启封后,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当月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