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或在证件的有效期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提取行为发生之日起的前12个月内未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申报材料:
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3.工程预(决)算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申报材料说明:
1.申报材料提供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大陆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办理地址:
>>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注意事项:
1.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2.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可以获取职工的结婚信息的,柜面申请无需提供“结婚证”,若“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不到婚姻状况证明或职工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3.在省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另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房产所在地的户籍证或社保缴交凭证之一的原件;
4.网上申报仅受理福州地域范围内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5.缴存职工本人应提供一张本人名下一类储蓄卡,以便资金转账;
6.缴存职工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可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另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