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已婚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有效期限一个月),单身者提供本人的无房证明。
4.如申请人为单身,提取时需在面签的承诺书中进行承诺;
5.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可以获取职工的结婚信息的,柜面申请无需提供“结婚证”,若“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不到婚姻状况证明或职工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6.在闽侯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工作单位所在地在高新区,提供高新区的查房证明;
7.若职工家庭曾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并申请了购房提取,后期将该套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出售过户给他人,再次处于名下无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状态的,请提供购房地、缴存地的查房证明;
8.缴存职工本人应提供一张本人名下一类储蓄卡,以便资金转账;
9.缴存职工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可由他人代办,代办人另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