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具备:
(一)在省内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义购买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五)购买自住房首付款不低于中心规定的比例;
(六)购买自住房限于郴州市区范围内且购房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2年内;
(七)借款人在省内外其他中心有公积金账户且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补缴的不算),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交至申请贷款前3个月;
(八)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采取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户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县级及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房产持有套数证明;
(十)申请办理贷款职工及配偶信用良好并符合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记录审核办法》(郴公积金发〔2014〕12号)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
借款人向购房所在县(市、区)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填写相关表格,除参照本地缴存职工贷款申请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三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县级及以上)出具的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房产情况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房产情况证明上须附有出具机构的联系电话)。
(二)由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需加盖所在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公章或分中心、管理部公章);
2.最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
3.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
4.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网上查询渠道(中心查询不到其信息或信息与纸质资料不符的,拒绝发放贷款),借款人配偶如有公积金的,也需提供上述资料。
(三)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由代理机构代缴的,另须提供近一年的社保缴交明细及工作单位的劳务合同,社保缴交单位须为公积金代缴单位或实际工作单位。
(四)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流程
1、领表咨询。贷款申请人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也可以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下载。
2、开具证明。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
3、核实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4、开设账户。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5、办理贷款。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柜员内部操作时应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职业录入系统中的借款人资料表中的申请人职业栏)
四、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期限
贷款最长年限为35年,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男性职工60岁,女性职工55岁)。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利率执行。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按借款人的申请并结合实际偿还贷款能力、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但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双缴职工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缴职工最高贷款金额30万元。
(二)按所购自住房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具体为:
1.缴存职工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总房价的20% 。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房屋,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
2.严格实行“保一限二禁三”,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为总房价的30% ,停止向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异地贷款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均收入的50% 。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债务一并纳入月偿还贷款本息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