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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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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手续

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郴州住房公积金缴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以上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

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有关规定享有提取、贷款等权利。

住房公积金汇缴与补缴

(一)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部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二)单位补缴: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须经职工大会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住房公积金的变更转移

(一)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单位变动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如果上述单位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单位停止正常汇缴:

2.按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3.将清偿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并补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职工被新单位录用的,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暂未重新就

业的办理账户封存;

5.如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后无力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三)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并缴清所欠住房公积金之后30日内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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