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每年6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利率为缴存职工计息,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现行利率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调整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 。近三年,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全市缴存职工结算利息分别为1.01亿元、1.21亿元、1.42亿元,共计3.64亿元。
(三)支付职工利息后的增值收益按要求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结余部分全部上缴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近三年,郴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