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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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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本人办理,办理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原件以及提取证明材料。职工以配偶或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证明

职工不能本人办理的,可按以下情形由职工委托他人代办: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职工与配偶在本市均无自住住房,合法租赁普通住房(含廉租房或公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可以委托配偶办理;其他情形可以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单位缴存职工代办。受委托人代办提取时,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下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和提取证明材料除特别说明原件的,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提取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购房总额20% 的付款发票(或税务专用收据)。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起始时间。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凭证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交易明细单。有共有产权人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件。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改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以购房发票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付款收据或安置房凭证。以付款收据或安置房凭证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预(决)算书。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起始时间。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及工程预(决)算书。以鉴定证明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7、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购买或自建农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户口簿、购房协议或建房有效批文。以购房协议或建房批文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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