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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想个人株洲住房贷款商转公的朋友可以看一下株洲住房公积金官网发布的《株洲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全文

一、关于商转公贷款的适用范围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仅适用于职工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贷款。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住房贷款相关规定。职工办理其他各类非购房类商业性贷款,均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经审核,职工以购房贷款名义取得但贷款资金实际并非用于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也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为商转公贷款提供抵押物担保。期房不能办理商转公。


南宁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020年11月13日,广西区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政策内容包括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后管理等信息。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以下简称《业务管理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桂公积发[2017]2号,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桂公积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用自有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通过受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实施细则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原文来了!关于公积金提取政策详见正文!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7〕2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和岳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涉及以下十四类提取情形:

一、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

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雄安新区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服务。


衡阳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方案的实施细则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方案》的实施细则,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详见正文。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方案》(衡管委办[2022]2号)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

职工个人或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普通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到60万元。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操作细则新政

2021年11月1日,惠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新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规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

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该商贷仅用作购房)、现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公积金贷款。


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省住建厅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省住建厅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整理,比如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可提取至账户余额保留百元,但不得超过该住房总房款。

各县(市、区)管理部、本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泉金管〔202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中心研究,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潍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细则

既然实现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该如何偿还呢?偿还利率怎么计算的呢?潍坊小编整理收集出这些数据。希望对您有帮助。让你办事顺心顺利,爱上,生活更美好。

第二十九条 1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不分段计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息随本清。

第三十条 1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上海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上海出台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调20%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沪公积金〔2023〕33号

各区管理部、建行市分行公积金业务中心、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受托机构:


潍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变更与终止该怎么办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又需要什么材料呢?潍坊小编一一详细为您解答。让您办事顺心顺利。爱上,生活更美好。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新合同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申请办理变更业务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应当处于正常还款状态。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借款人应到原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离婚或死亡等原因,导致合同借款人(或抵押人)发生变化,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借款合同》的变更,同时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手续。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公积金,一般指[1]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一条 为了支持我市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屋,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明确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和受托银行三方职责,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受托人是指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借款人是指承担还贷的债务人;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保证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贷款人或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细则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内蒙古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自2022年5月8日起实施,想要了解政策原文的朋友看这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17〕2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6号)及有关政策,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管理部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提取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细则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细则 》全文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字(2018)6号)和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对象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评定的顶尖、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

二、贷款额度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我市最高上限的5倍,即职工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申请人一人为高层次人才,则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50万元,申请人两人为高层次人才,则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250万元。